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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仓库不安全和用地政策有关?
2017-01-12 11:57:31
对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报道中,有媒体称,“我国危化品行业管理存乱象,国土、消防要求不一”,引述的论据是“2008年一项针对全国危险品仓储行业现状的调查”,称这份调查“已显示这种乱象”,“在仓储建设和内部规划上,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要求专用危化品仓库要有较高的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而消防部门要求,危化品仓库只能建单层,建筑物之间必须有一定间距。”据相关方面统计,这则新闻已经被148家媒体报道。

在发生灾难性事件特殊背景下,迎合愤懑情绪的表达需要,一些经过包装、似是而非的观点,如“管理存乱象”,有可能迅速传导并占据舆论高地,颠倒是非曲直。笔者认为,这份报道的这一部分内容,正是这样似是而非,很可能误导舆论方向的观点,有必要予以辨析和澄清。
 

国土部门从未对专用危化品仓库的土地设定土地开发利用要求
 

经查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未对专用危化品仓库的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提出要求。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国家标准,包含专用危化品仓库在内的仓储用地,是工矿仓储用地下属的二级类,编码为“063”。
 

在工矿仓储用地中,国土资源部针对编码为“061”的工业用地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对编码为“062”的采矿用地、编码为“063”的仓储用地均未设定土地开发利用要求。
 

各政府主管部门履行不同管理职责,自然对经济社会活动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例如:林业部门要保护林木,产业发展部门要占用土地砍伐林木;商业部门要引进外资,风险管理部门要提高资金准入门槛等等。
 

因此,政府管理部门各有要求是常态,两个部门的要求不相容才是“乱象”。虽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尚未对仓储用地设定土地开发利用要求,但是指导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保护消防安全,则是消防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消防部门针对危化品仓库建设的强制性要求,在仓储用地供应时,是规划部门向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的一项依据。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仓储用地开发利用具体要求时,也必须遵循该国家标准。
 

两个部门履职尽责分别提出管理要求,决非所谓的“管理存在乱象”。以“不同”附会“不容”是偷换概念。
 

在最终调查报告还未公布前,不应将爆炸的原因用模糊的语句暗中指向仓储建设和内部规划。爆炸事故或许是危险品存储超量和作业不当引发的,或许是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原因造成的,甚至有可能是一些意想不到的原因导致的,但是要认定或否定这些原因,都必须有事实和证据,必须对案例进行细致深入调查,包括踏勘现场、审查卷宗、询问知情者、对照管理制度等。
 

综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与消防部门对危化品仓库建设的强制性要求,本不存在冲突。在没有形成调查结论的情况下,依据事故发生7年前的一份行业调查报告,盲目地归因,是不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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