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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类别及其特性说明
2023-04-25 14:29:55
危险货物类别及其特性
 
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规定了危险货物分类、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以及危险货物编号,《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规定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一般要求、结构,列明了每种危险货物的联合国编号、名称和说明、英文名称、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包装类别、特殊规定等。
 
一、危险货物分类
 
按照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者主要危险性将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易于自燃的物质及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物质、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等9个类别。其中,第1类、第2类、第4类、第5类和第6类再细分成项别。具体如下:
 
第1类爆炸品
 
第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第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质
 
第2类气体
 
第1项易燃气体
 
第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3项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第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第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1项氧化性物质
 
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1项毒性物质
 
第2项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二、危险货物品名表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确认危险货物。但由于危险货物种类繁多,涉及多个部门监督管理且管理依据不尽相同,有的还需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规定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判定是否为危险货物。
 
表1-1危险货物品名表式样(2012年版)
 
注: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收录了3400多种危险货物。每一种危险货物的品名表分为7栏,具体包括联合国编号、名称和说明、英文名称、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包装类别及特殊规定等信息。每一栏代表的含义如下:
 
第1栏“编号”联合国编号,是根据联合国分类制度给危险货物划定的系列编号,具体是指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四位阿拉伯数字编号,用于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类特定物质或者物品。
 
第2栏“名称和说明”危险货物的中文正式名称,用黑体字(加上构成名称一部分数字希腊字母、“另”、“特”、间、正、邻、对等)表示;也可附加中文说明,用宋体字表示(其中“%”符号代表:(1)如果是固体或液体混合物以及溶液和用液体湿润的固体,为根据混合物、溶液或湿润固体的总质量计算的质量分数,单位为10~²;(2)如果是压缩气体混合物,按压力装载时,用占气体混合物总体积的体积分数表示,单位为10²;或按质量装载时,用占混合物总质量的质量分数表示,单位为10⁻²;(3)如果是液化气体混合物和加压溶解的气体,用占混合物总质量的质量分数表示,单位为10⁻²)。
 
第3栏“英文名称”危险货物的英文正式名称,用大写字母表示;附加说明用小写字母表示。
 
第4栏“类别或项别”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确定;其中第1类危险货物还包括其所属的配装组,危险货物的类别或者项别以及爆炸品配装组划分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确定。
 
第5栏“次要危险性”除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以外的其他危险性的类别和项别,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确定。
 
第6栏“包装类别”按照联合国包装类别给危险货物划定的类别号码,具体的危险货物包装类别,除了第1类、第2类、第7类、5.2项和6.2项物质,以及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物质,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I类包装: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Ⅱ类包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物质;Ⅲ类包装:具有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第7栏“特殊规定”与物品或物质有关的任何特殊规定,其适用于允许用于特定物质或物品的所有包装类别。
 
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建立了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管理制度,明确了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特别管理要求,对于符合包装、标记、测试等要求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载,未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第二十条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第二十一条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通过包装、包件测试、单证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并免除相关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通过数量限制、包装、标记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并免除相关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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