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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忧之 一 :发现隐患后的 “盲目整改”
2023-10-25 16:14:00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化工企业组织开展了一轮又一轮的安全检查。理论上说,隐患大多查出来了,只要把隐患整改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事故就不会发生。但为何仍是事故频发呢?”这是笔者在参加一些石化企业安全咨询服务过程中,经常听到的疑问。
 

“查出隐患只是第一步,科学整改更重要。”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总工程师程长进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各级专家每年到企业查出的隐患数万条,其中许多还是重大隐患,企业如果将这些隐患切实整改到位,就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遗憾的是,一些企业整改隐患较快,“整改率”很高,却不科学,不少是按照自己的理解“盲目整改”,结果旧隐患未改,又埋下新隐患,带来更大的风险。
 

例如,2021年7月22日,南方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起因是首次试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时,对此前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不科学,盲目采用未经审查同意的工艺流程、盲目改变投料顺序、盲目降低反应温度、盲目超量使用催化剂(硫酸)进行试生产,造成反应失控,物料从反应釜人孔高速喷出,形成的雾状易燃气体在空气中达到爆炸极限,遇到雾状物料相互高速磨擦撞击产生静电放电的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随即反应釜爆炸解体、生产车间发生多次燃爆,造成车间建筑物及车间内设备、管道、设施严重损毁。
 

这起事故就是一起典型的“盲目整改”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早在2020年12月28日组织专家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多项隐患问题,于2020年12月31日撤销该公司试生产备案。2021年5月10日,该企业申请延期试生产取得当地政府同意,试生产延期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结果在此期间,企业因“盲目采用未经审查同意的工艺流程”等多个“盲目”操作,导致事故发生,教训十分深刻。
 

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对查出的隐患积极整改,但不与设计单位配合,盲目整改,结果形成更大的安全隐患。
 

国务院安委办专家组专家远亚群告诉笔者这样一个案例:2022年,业内专家对南方一化工园区开展安全检查时查出隐患:甲基叔丁基醚储罐设置氮封系统,未设置事故泄压设备。2023年3月,专家对这家企业复查时看到,这家企业对该隐患进行了整改,即甲基叔丁基醚储罐设置了事故泄压人孔,但无泄压人孔相关的设计变更资料,未履行变更手续。这是一起典型的“盲目整改”案例,因为企业的这次隐患整改,很可能没有经过设计单位的科学计算,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了整改,因而埋下了本质安全的隐患。
 

隐患就是事故,是通过无数安全生产事故和血的教训得出的结果。在对待隐患整改上,最需要的是坚决的态度和科学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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