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东营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危化品道路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实际驾驶员与电子运单上驾驶员不一致,涉嫌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经调查,涉事车辆为中型罐式危险品运输车辆,为山东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事发当日,车辆自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运输丙烯酰胺至东营市。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辆实际驾驶员与电子运单上驾驶员不一致,未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危险货物运单和变更驾驶员,该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该企业将面临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